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03W/2025-01192 | 分 类 | 传染病防治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2025年邹城市卫生健康局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与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较大规模的未定级民营医院根据住院床位总数视同为同等级医院),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检8项。
综合评价。
市卫生健康局在本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 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
市卫生健康局完成综合评价后,将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二、工作开展范围
一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包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综合评价范围。未定级医疗机构综合评价比例今年增加到10%。
三、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局传染病防治监督科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医疗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同时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科负责完成各自辖区内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上报
市卫生健康局医疗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监督科负责各自辖区内评价结果上报。评价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的信息报告系统上报。“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在“监督检查、检测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检测评价记录。评价结果由系统计算产出,于11月30日前上报济宁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并将结果后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对照检查标准,积极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争取取得优秀成绩。
(二)市卫生健康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统筹安排,由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牵头,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医疗卫生监督科、传染病防治监督科统一协调,工作中要做到综合评价与规范指导并重,逐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科于11月20日前上报辖区内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202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