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5-01213 | 分 类 | 财产和行为税篇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2025-04-07
发布日期:2025-04-07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