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4XU/2025-01574 | 分 类 | 部门(镇街)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1 |
文 号 | 鲁发改价格〔2025〕320号 | 废止日期 | 2030-04-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幼儿园向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核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幼儿园保育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核定。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核算保育教育成本和收入。
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折旧和摊销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借款利息支出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构成。
第十条 工资福利费用,指幼儿园为维持正常保育教育支付在职教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含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其他工资福利费用等。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十一条 商品和服务费用,指幼儿园用于购买与保育教育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培训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学生活动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等。
第十二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指幼儿园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费用,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费用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等。
第十三条 折旧和摊销费用,指与幼儿园保育教育相关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第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指幼儿园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五条 借款利息支出,指幼儿园用于偿还与保育教育相关的债务利息的支出。
第十六条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由社会无偿捐赠予以补偿的或单独收费的费用、代收代管的费用等;
(三)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八)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在正常保育教育以外违规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发生的费用;
(十)对外投资等支出;
(十一)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八条 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幼儿标准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幼儿标准人数
幼儿标准人数为全年各月幼儿平均数。
幼儿班均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班额,其中托班、小班、中班、大班班额标准分别为20人、25人、30人、35人,超过限额的人数不得计入幼儿标准人数。
第十九条 教职工人数。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保教人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各类人员实际在岗数核定,短期或临聘的相关人员不计入教职工人数。
(一)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福利费用相应核减工资福利费用,未突破编制不核增。
(二)生师比。幼儿标准人数与教职工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全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5:1-7:1, 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7:1-9:1;半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8:1-10:1,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11:1-13:1;低于这一比例则相应核减工资福利费用,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
教职工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教职工人数
保教人员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保教人数
(三)除保教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园长、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四)为幼儿提供住宿(不含午休)、伙食、校车等服务的教职工及人员费用,不得计入与保育教育对应的教职工核定人数及工资福利费用中;通过购买服务为幼儿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可配备教职工总人数中剔除,其人员费用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工资福利费用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辖区内在编保教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幼儿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商品和服务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
(一)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下列情形应当予以核减: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50%且发生修理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尚未提足折旧的,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二)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幼儿住宿区(不含午休)、食堂等发生的水、电费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水、电费尚未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分摊。
(三)业务招待费按照不超过当年幼儿园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据实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业务招待费和维修(护)费余额的2%核定。
(四)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费用总额(扣除业务招待费、维修(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费用)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平均水平核定。
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幼儿园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固定资产折旧参照财政部《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计提。
提供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不含午休),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与保育教育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折旧。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有效使用期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获得与保育教育业务有关的社会无偿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项费用的,直接冲减该项成本;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当期保育教育总成本。
因超限额招生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当期保育教育总成本。
第二十八条 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期间摊销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九条 借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第三十条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第三十一条 利用幼儿园办学资源在非保教时间提供的其他服务,如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膳食服务和校车接送服务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其他业务与幼儿园保教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含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而发生的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幼儿园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幼儿园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不予核定定价成本,同时依法依规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保育成本审核参照本办法,班型划分、人员配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3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