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25-01554 分        类 通用政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5-06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06 发布日期:2025-05-12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济民函〔2025〕1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济宁高新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金融局,济宁太白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和《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民〔2025〕19号)要求,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更多经济困难老年人享受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就做好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通知执行。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保障标准

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是指通过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应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的总额。其中,对能力评估为完全自理(0级)、轻度和中度失能(1-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高龄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当地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对能力评估为中度失能(2级)、重度和完全失能(3-4级)的失能老年人照料护理标准,分别对应当地特困人员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

(二)集中照护补助标准。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其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定。

三、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二)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申请人进行失能等级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告知申请人。8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可直接入住机构并享受补助政策,其能力评估结果用于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

(三)提交材料。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四)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低保身份、年龄、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以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结合实际缴费标准,确定补助金额。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缴费低于集中照护服务标准的,补助金额按实际缴费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计算。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要进一步规范审核审批工作管理,对未切实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五)补助发放。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补助金从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审核通过次月开始,按月通过山东省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渠道支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对获得补助的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六)信息录入。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应当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七)绩效考核。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配合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对养老机构的绩效考核要综合考虑收住对象人数、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当地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标准变动而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补助条件或需要调整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对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残疾等级变动影响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要及时作出调整。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停发补助金并及时告知老年人和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机构管理

(一)加强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46号)有关规定执行。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对救助资金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的全流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成效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制度机制建设成果突出、社会反响良好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进展较慢、服务对象反映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评价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地区,酌情扣减下一年度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资金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加倍扣减资金等予以处理。

(三)做好制度衔接。各地要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依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4〕28号),正在享受集中照护补助政策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衔接,在其养老服务协议到期后,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细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大力推进实施,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民政部门要加强内部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养老服务科要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资格审核,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养老机构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社会救助科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工作,会同养老服务科确定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认定条件、服务标准;老龄工作科、社会事务科要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助分配、支付、监管及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系统应用。要及时调整补助对象范围、精准核算补助标准,做好信息系统录入。要强化信息平台应用,推动实现数据共享,资源整合,为基层赋能,探索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字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工作培训力度,准确解读政策,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宣传引导。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济民函〔2024〕28号)同时废止。《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4〕24号)中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统一按照本通知执行,相关资金从中央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安排。


附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docx


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5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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