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611P/2025-01656 分        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05-16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政策解读 |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16 发布日期:2025-05-16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环境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高度重视,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原《办法》存在评价范围不够明确、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不够科学、信用修复期限和方式有待优化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过程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开展《办法》修订,并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制发程序。2025年2月,在总结分析现行《办法》存在问题,梳理分析国家文件要求,广泛开展调研座谈并借鉴部分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4月,征求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4月,召开论证会,对《办法》修订内容进行充分论证,按照规范性文件出台要求,通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送审报批等程序,于近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5章、19条,包括总则、评价体系、环境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公开及应用、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环境信用等级划分和记分依据,受到记分企业的整改核销要求、环境信用修复规则、不同颜色标识企业分类修复要求、承诺修复条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共享,以及绿色标识企业的守信激励对策和蓝色、黄色、红色标识企业的限制措施等。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评价范围,推动评价更加精准。评价范围由原来的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提升评价精准性。此外,鼓励其他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优化评价指标和分级,注重宽严相济。结合当前环境管理要求,记分标准由原来的26项调整为21项,删除“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等记分事项;信用等级颜色标识由好到差由原来的“绿、蓝、黄、黑”调整为“绿、蓝、黄、红”,扩大蓝色标识企业范围,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红色标识企业,明确惩戒期限和惩戒措施。

(三)压缩信用修复时限,促进企业积极整改。与原办法相比,减少了信用影响期限,对于非严重违法行为的,实行即改即修。明确违法信息公示期限,蓝色、黄色标识企业在整改核销后信用立即修复,违法信息同步停止公示,充分体现信用评价促进和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政策目标,进一步增强企业整改积极性。

(四)推行承诺修复方式,更大限度容错纠错。积极回应企业关注信用修复难的问题,首次采用承诺修复的方式为企业增加信用快速修复路径,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衔接,对确有经济困难且被批准延(分)期缴纳罚款的企业,可申请环境信用承诺修复。助企纾困,引导企业守信践诺,给予企业更大“容错纠错”空间,激发企业守法内生动力。

相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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