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131号
步长彪曾庆福诉连云港市景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裁决书
步长彪曾庆福诉连云港市景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裁决书
发布日期:2025-05-22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景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裁决步长彪、曾庆福申请诉连云港市景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131号)。
本委于2025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公司注册所在地邮寄裁决书,该邮件于2025年5月22日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
裁决书内容如下:
步长彪: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缺席裁决如下:
一、2023年9月至12月及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他时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35425元。
曾庆福: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缺席裁决如下:
一、2023年2月4日至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32750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0537-5213823,地址: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2209劳动仲裁办公室。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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