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4XU/2025-02163 | 分 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3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尹志玉、王璇璇、胡统一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对全市的物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收费的文件依据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文件依据包括《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邹发改价格〔2023〕61号)、《关于公布邹城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邹价字〔2015〕16号)。
二、现行的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邹城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邹价字〔2015〕16号)规定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服务星级、服务质量在对应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具体收费标准。邹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一星级无电梯0.20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50元/平方米.月;二星级无电梯0.35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80元/平方米.月;三星级无电梯0.45元/平方米.月,有电梯1.00元/平方米.月;四星级无电梯0.60元/平方米.月,有电梯1.30元/平方米.月;五星级无电梯0.75元/平方米.月,有电梯1.6元/平方米.月。以上价格上浮最高不超过10%。
三、各部门管理职责
根据《关于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邹发改价格〔2023〕61号)文件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制定我市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全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邹城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29日
签发人:王勇
联系人:李素汝、王小兮
联系电话:5296402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重大决策推进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