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83788488573T/2025-01622 分        类 执行合同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5-13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提交诉讼证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3 发布日期:2025-05-09 信息来源:司法局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提交诉讼证据,着力解决商业纠纷诉讼中的耗时问题, 持续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引导当事人积极提交诉讼证据。应当使当事人知晓消极提交诉讼证据的弊端,督促其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及时完成举证,避免证据突袭导致的休庭、延期甚至影响裁判等不利后果。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引导当事人按期提交诉讼证据。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提交诉讼证据的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及时督促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向当事人说明申请延期举证的有关法律规定。

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引导当事人如实提交诉讼证据。应向当事人充分了解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背景,了解证据的真实性,评估对方是否能够出示证据原件,告知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证据,如果将虚构或捏造的“事实”材料提交给法院,不仅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反而会因提供虚假证据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引导当事人完整提交诉讼证据。告知当事人负有就案件事实作完整陈述的义务。当事人作为案件事实的亲历者,掌握大量相关证据,但也可能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应当提供哪些证据,如何提供证据。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对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合理的阐明与指导,如:需提交的原件或原物、复制件或复制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文书证、外文书证等证据的规范形式、格式,引导、协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全面、规范提供证据。

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引导当事人正确提交诉讼证据。告知当事人证据来源和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在诉讼中十分关键和重要,引导当事人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提高证据价值,促进法院审判效率和质量的提升。向当事人说明如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形,包括必须依据职权方可收集的证据,当事人自己调查、收集的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权才能收集的证据等。

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依据向当事人了解的情况, 帮助当事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制订具体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提高审判效能,促进纠纷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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