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5-01814 | 分 类 | 税问我答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般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5-06-10
发布日期:2025-06-1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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