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5-01816 | 分 类 | 货物和劳务税篇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日期:2025-06-10
发布日期:2025-06-1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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