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5-01815 分        类 财产和行为税篇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10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5-06-10 发布日期:2025-06-1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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