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5-01815 | 分 类 | 财产和行为税篇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1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25-06-10
发布日期:2025-06-1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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