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325582C/2025-01827 分        类 申请审批程序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5-06-11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5-06-11 发布日期:2025-06-11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见《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服务指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注:

1.申报材料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书(写清父母死亡或失踪具体情况);

(3)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4)孤儿出生医学证明、孤儿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证明);

(5)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6)孤儿个人农商行一本通银行卡复印件;

(7)入户调查表;

(8)孤儿基本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

2.服务时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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