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582C/2025-01841 | 分 类 | 养老机构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3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政策依据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3.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做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通知》(鲁民函〔2020〕72号)
4.《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养老服务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民字〔2024〕24号)
二、具体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补助项目
(一)养老机构运营奖补项目
1. 项目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 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一年。
(2)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
(4)提供普惠养老服务,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准确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录入平台的收费标准与实际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取消运营奖补申请资格)
(5)收住老年人当月入住15天及以上,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奖补资金时间已达到一年。
3. 申报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国有企业、公办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还应提供法人证书。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社会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GB/T 42195—2022)出具的入住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5)养老机构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4. 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统筹省级及市县级资金,根据收住的中度、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每人每年按照3300元(不满一年的中度老年人每人每月275元)、4800元(不满一年的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根据养老机构1-5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0.8倍、0.9倍、1倍、1.1倍、1.2倍差异化补助。
(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
1. 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2. 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
3. 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2)。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实行委托运营的,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复印件。
4. 奖补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1.4万元、1.8万元、3万元的差异化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0.7万元、1万元和1.3万元的差异化补助。
(三)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项目
1. 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此项目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奖补项目不重复享受。
2. 奖补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2)助餐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无障碍等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每周至少提供五天助餐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提前向服务对象公告。
(4)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广泛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改进完善,老年人满意度达90%以上。
3. 申报材料
(1)老年助餐服务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3)。
(2)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开办的提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法人登记证书,单独开办的提供独立法人证书。
(3)房产证明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4)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5)满意度测评材料。
(6)就餐人次证明。
4. 奖补标准
经评估合格的助餐服务机构按照日均为老年人提供午餐的人次,给予相应运营补贴:
(1)日均助餐30-50人次,每年补贴2万元;
(2)日均助餐50人次及以上,每年补贴3万元。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运营和财力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助餐补贴政策。
(四)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1. 奖补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法人资质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实施家庭养老床位项目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2. 奖补条件
(1)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床位经实地验收为合格。(签约服务老年人此前已进行适老化改造或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的,不列入补助床位范围)
(2)为老年人所提供的家庭养老床位设备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要求,且全部正常运行。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建床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服务合同、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等;完成相关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项目。
(4)与服务对象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
(5)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单位。
3. 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申请表(附件4)。
(2)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设立许可证和备案回执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签约合同以及床位验收合格证明。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 《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求》(DB37/T 4581—2023)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含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花名册)。
4. 奖补标准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按不超过总数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且每个县(市、区)每年不超过3家,每家机构奖补5万元。除以上择优奖补外,鼓励县(市、区)按照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数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五)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1. 奖补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面向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达到《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要求、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由原护理型床位改建,且已享受过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目。
2. 奖补条件
(1)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鲁民函〔2024〕19号)中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设置标准要求。
(2)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3. 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5)。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利用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出具的照护专区及照护床位建设、设置验收合格报告(含认知障碍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合格证书)。
4. 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认知障碍照护床位给予一次性新建、扩建补助或租赁改建补助,每张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床位补助5000元,每张利用租赁房屋改建床位补助3000元。
(六)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项目
1. 补助范围
2024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2. 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DB37/T3587-202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等标准规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3. 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6);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4)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5)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的护理型床位认定报告。
(6)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
4. 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不高于当年基准贷款利率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类奖补项目
(七)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一次性奖补项目
1. 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能够开展正常教学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2. 奖补条件
(1)连续招生两年以上且每年招收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生不少于40人,能够开展正常教学活动。
(2)师资、实验实训设施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3. 申报材料
(1)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奖补申请表(附件7)。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养老专业招生文件复印件。
(3)设立养老专业的师资基本信息表、实验实训(场所、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
(4)最近两个学年招录养老专业学生花名册,教育部学信网、省教育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籍专业学生验证材料。
4. 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分别给予130万元、1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八)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1. 奖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 奖补条件
申请一次性入职奖补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满1年。
(2)持有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3)全日制院校毕业3年内。
(4)养老机构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3. 申报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申请表(附件8)。
(2)申请人身份证件、学历(学位)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工资发放、缴纳社保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机构财务专用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4. 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入职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
入职奖补申请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入职满一年、两年、三年分别按照奖补标准的40%、30%、30%比例发放。入职奖补资金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服务机构的,未发放部分不再发放;从原申请所在养老服务机构辞职、继续到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且符合补助条件的,不得重复申领已补助部分,未发放部分可继续申领。
(九)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一次性奖补项目
1. 奖补对象
2024年1月1日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在奖补范围内。
2. 奖补条件
(1)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经当地民政部门备案(许可)。
(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价,证书编码全国可查询),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3)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实际从事养老护理员工作2年及以上。
3. 申报材料
(1)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补助申请表(附件9)。
(2)申请人身份证件、养老护理员岗位技能等级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材料复印件。
4. 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十)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项目
1. 项目内容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培训、护理员竞赛等项目。
2. 补助标准
市级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开展市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示范培训、护理员竞赛等工作。各县(市、区)应安排一定规模的培训资金,实施县级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培训、消防员培训、护理员技能竞赛等项目,提升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此项目在培训对象和资金安排上与就业补贴类培训不重复保障。
老年福利补助类项目
(十一)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养老补贴金项目
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济宁市常住户口的老年人。年满90到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贴发放至老年人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90周岁、100周岁老人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为准,年龄计算到月。
(十二)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项目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标准评估为2—4级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5元护理补贴。
(十三)老年人优待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老年人优待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40 号)相关要求,对我市及市外来济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政策。
(十四)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
支持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本项目与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不重复享受。
(十五)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城乡低保老年人,给予集中照护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资金后确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十六)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对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达到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城乡低保老年人,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每月提供一定时长的居家养老服务,具体服务对象、服务时长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此项目应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统筹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组织实施,并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做好衔接,避免重复保障。
创新引领奖补类项目
(十七)连锁化养老服务品牌。综合考虑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数量、品牌影响力和服务人群规模等因素,对运营服务组织达到一定数量、服务效果好的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年评选2家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每家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养老服务规划支持政策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有关内容。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配套建设或者建设的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对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
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可以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惠扶持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互助幸福院、养老院、养老周转房等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多样化养老服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
养老服务用地支持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养老服务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安装、使用和维护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
降低养老服务准入政策
支持养老服务组织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对申请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
养老机构融资支持政策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推出的“养老保障贷”支持养老机构运营发展:
1.降低担保门槛。“养老保障贷”采用“床位收费权质押+保证金担保+实际控制人、核心家庭成员或主要股东担保”方式办理,无须养老机构提供抵押物担保。
2.放款方式灵活。充分考虑养老机构经营特点,授信额度内,依据养老服务合同分批放款,每次放款金额不超过养老机构新增签订合同年收费总金额的70%,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实行闭环运作。养老机构在农商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农商银行实行账户闭环管理,账户资金定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4.实施利率优惠。根据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情况实施利率优惠。评定等级为5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20-30%;评定等级为4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20%;评定等级为3星级的,利率较同类产品优惠10%。
5.降低老人入住成本。农商银行与养老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养老机构对持有农商银行制发社保卡且按时交纳床位费的入住老人实行价格优惠,减轻入住老人负担。
6.延伸服务链条。各农商银行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及养老服务产品供应、养老辅具生产企业等上下游企业生产,加强产业赋能,打通生产供应链,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为产业链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聚合支付等金融支持。
7.支持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困难的养老机构存量信贷业务不抽贷、压贷、断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变更还本付息方式等,助力养老机构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