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猛、张院华、马文杰、李霞与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济宁邹城分公司劳动争议
(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186、206、229号)裁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9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济宁邹城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郑广猛、张院华、马文杰、李霞将你单位广东大地影院建设有限公司济宁邹城分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参加仲裁的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186、206、229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郑广猛的裁决结果为: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2024年8月至2024年10月的工资共计24441.05元;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13238元。

二、申请人的第3项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申请人张院华的裁决结果为: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0219元。

申请人马文杰的裁决结果为: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的工资3349.28元、经济补偿24178元。

申请人李霞的裁决结果为: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的工资3230.65元、经济补偿18781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地址: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2209室(太平东路2666号)

电话:0537-5213823


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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