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25-01926 | 分 类 | 项目环评和验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山东新宝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6月30日——2025年7月4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5296415
电子信箱:zchbjxk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273500)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山东新宝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 | 济宁中泓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 山东新宝龙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总投资860万元,选址于邹城经济开发区太平片区兖矿能源智慧制造园区内。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504-370883-04-01-388932。项目为新建项目,依托现有厂房,不新增占地。项目设实验室及办公室共11间,新上试验台、密度计、硬度计等各类实验设备,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依托厂区现有供水、供电等公辅设施。 | 一、项目压片、老化、硫化、硫化曲线、门尼粘度、焦烧、塑炼、滚磨试验等工序设置集气罩,废气经静电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项目区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新增员工,不增加生活污水;循环水排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送至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实验室废水全部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外排废水应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邹城市环保局关于提高邹城工业园区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邹环字[2014]44号)及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接纳水质要求设计进水标准。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置。本项目下脚料、废样品、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能力或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实验室废液、废试剂瓶及废试剂、废烟油及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评阶段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