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1666X3/2025-01957 | 分 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尊敬的刘绪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场监管系统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监管职责
根据《山东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已列入2025年纪委牵头国家10件实事中,由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开展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相关工作,我局已将物业收费监督检查列入2025年重点工作内容,目前已对30家物业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开展物业服务单位收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按规定公示公共收益及不按规定使用公共收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梳理物业收费及公共收益使用等方面的投诉举报线索,根据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同抓共管,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恳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给予高度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