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325611P/2025-01968 | 分 类 | 项目环评和验收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4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局将济宁信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济宁信诚共享检测中心项目、济宁瑞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分子防火布制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5年7月4日——2025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7-5296415
电子信箱:zchbjxkk@ji.shandong.cn
通讯地址: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东区项目建设综合受理区(273500)
序号 |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济宁信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济宁信诚共享检测中心项目 | 山东公用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济宁信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济宁信诚共享检测中心项目总投资860万元,选址于邹城经济开发区太平片区(荣信路771号)。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503-370883-04-05-850680。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现有实验楼,不新增占地。项目设实验室(6室)、样品留存室(2室)、药品室、玻璃仪器室、危废暂存室、档案室、办公室等,新上电子天平、金相显微镜、鼓风干燥箱、马弗炉等各类实验设备,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依托现有供水、供电等公辅设施。项目主要开展煤、焦炭、工业用甲醇、乙醇(无水乙醇)、工业用乙醇、粗苯、焦化苯、焦化甲苯、焦化二甲苯、重苯、煤焦油等的检测试验,建成后每年可进行分析实验3350次。 | 一、项目试剂挥发废气、液态样品挥发废气、灼烧烟气分别经通风柜、抽气罩、吸收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7m高排气筒(P1)排放。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限值,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项目区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排入山东恒信新能源有限公司3#地块废水预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进入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实验室废水全部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外排废水应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2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邹城市环保局关于提高邹城工业园区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水排放标准的通知》(邹环字[2014]44号)及邹城新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接纳水质要求设计进水标准。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置。本项目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弃固态样(渣)定期交给山东荣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源化利用;废液态样品、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试剂、废电解液、废试剂瓶、废样品瓶、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室,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评阶段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
2 | 济宁瑞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分子防火布制品改扩建项目 | 和新汇峰(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济宁瑞能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分子防火布制品改扩建项目总投资153293万元,选址于邹城市峄山镇民营经济创业园,已取得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2504-370883-07-02-736666。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拟对生产区1的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现有产品种类、产能均不变,生产时间由现有的8小时单班工作制调整为24小时(三班,每班8小时。其中现有项目单班8小时;本项目两班,每班8小时)工作制;并在生产区2新增1台立式复合一体机、1台卧式复合一体机、1台分切机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用于防火布的生产。 | 一、项目现有生产线搅拌、复合、烘烤废气经冷凝+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1排放;新增生产线搅拌、复合、烘烤废气经冷凝+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P2排放。项目外排废气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同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二、项目区应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外运堆肥;设备清洗废水和冷凝废水回用于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本项目无废水外排。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应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下脚料收集后外售;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危险化学品)等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评阶段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