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5-02566 分        类 财产和行为税篇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8-04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发布日期:2025-08-04 发布日期:2025-08-04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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