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

基本编码:JN370883AJ370125011000
实施编码:11370883004324117N4370125011000
事项版本:39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许可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权限划分 |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样本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电话:0537-529637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邮寄地址:zcajjxzxk2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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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网络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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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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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 | 是 | 无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幅面复印 | 政府部门核发 | 应急管理部分核发 | 是 | 无 | 无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工商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中介机构出具 | 是 | 无 | 无 |
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的文件及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0个工作日 | 受理/不予受理 |
审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现场进行勘验 | 0个工作日 | 提出审查意见 |
办结 | 上报至济宁市局申请用印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制作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转报济宁市局申请用印;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颁发意见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邹城市司法局 | 邹城太平东路2099号邹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 0537-51100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医院;微山县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158号; | 0537-521328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咨询电话 |
解答 | 0537-5296376 |
问题 | 申请书样表哪里下载 |
解答 | 山东政务网邹城市应急局下载或者加科室微信15634485216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电话:0537-529637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邮寄地址:zcajjxzxk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