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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3AJ370125012000

实施编码:11370883004324117N4370125012000

事项版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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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许可服务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邹城市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是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数量限制 无限制
结果样本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无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电话:0537-529637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电子邮箱:zcsajjxzxk@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网络投诉、邮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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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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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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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2017年6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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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令号(文号)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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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在现场领取或自行下载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是 无 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A4幅面复印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工商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安全评价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A4 其他 中介机构出具 是 无 无
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是 无 无
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局核发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0个工作日 受理/不予受理
审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现场进行勘验 0个工作日 提出审查意见
审批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0个工作日 对项目进行签署批准

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png

行使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邹城市司法局 邹城太平东路2099号邹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0537-511007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医院;微山县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158号; 0537-5213281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号,2015年 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号,2015年 5月修正)第九条
结果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常见问题

问题 咨询电话
解答 0537-5296376
问题 需要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吗
解答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需要提供具备资质的中介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二楼项目建设一窗受理区1-4号窗口
    电话:0537-5296376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电子邮箱:zcsajjxzx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