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83GT370115036000
实施编码:11370883004322357P2370115036000
事项版本:34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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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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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邮寄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电话:0537-5350093-8019 网址:http://jizc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vname=370883000000&isnormal=1&ticket=&gotourl=aHR0cDovL2ppemN6d2Z3LnNkLmdvdi5jbi8= 电子邮箱:zyjzxj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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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字〔2015〕277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下放至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申请人身份有效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实施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野生动物活体或产品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引进野生动物活体人工繁育条件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 即时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
审查 |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 | 即时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
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 即时办结 | 申请人收件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审批 市:按职责范围确定 县: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邹城市司法局 | 邹城市凤凰山路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 0537-5110078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 0537-521328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我想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本身带有标识,还需要办理出售、购买、利用许可吗? |
解答 | 不需要。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邮寄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电话:0537-5350093-8019
网址:http://jizc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vname=370883000000&isnormal=1&ticket=&gotourl=aHR0cDovL2ppemN6d2Z3LnNkLmdvdi5jbi8=
电子邮箱:zyjzx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