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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3GS370131001125

实施编码:1137088300431666X34370131001125

事项版本: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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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权限划分 县级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省级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网站下载、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办理结果名称 准予注销通知书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
电话:0537-5219913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电子邮箱:zcsjgtk@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网络投诉、电话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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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第五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纸质版可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领取,电子版可到: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izczwfw.sd.gov.cn下载。 是 无 无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纸质版可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领取,电子版可到: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izczwfw.sd.gov.cn下载。 是 无 无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人民法院 是 无 无
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税务部门 是 无 无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 是 无 无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纸质版可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领取,电子版可到: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jizczwfw.sd.gov.cn下载。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当场 通过或驳回修改
登记 对受理人员受理的材料进行登记 当场 准予或不予注销

流程图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流程图.Jpeg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邹城市司法局 邹城太平东路2099号邹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0537-5110078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山东省曲阜市舞雩台路8号;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奎文路81号;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中兴路158号 0537-5213281;0537-4497710;0537-8221446;0537-4361240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解答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东路2666号邹城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6号窗口
    电话:0537-5219913
    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电子邮箱:zcsjgt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