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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基本编码:JN370883GT370115404415

实施编码:11370883004322357P4370115404415

事项版本: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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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科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是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无
办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是否公示 是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否
联办机构 无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权变更登记 数量限制 无
结果样本 无
是否收费 否 办件类型 无
通办范围 全省 办理形式 无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是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邮寄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电话:0537-5357769
网址:http://jizc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vname=370883000000&isnormal=1&ticket=&gotourl=aHR0cDovL2ppemN6d2Z3LnNkLmdvdi5jbi8=
电子邮箱:zyjzxjd@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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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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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7月18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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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8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原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四)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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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令号(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具体规定内容 鲁自然资规[2020]2号和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将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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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九)”) 4.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5.变更开采主矿种的,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5、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复;(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四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7.申请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还需符合国家有关调控规定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公示无异议。(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扩大矿区范围申请材料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缩小矿区范围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转让变更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无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是 无 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受理 申请人在“山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在“济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在“济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上进行受理并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在“济宁市政务服务云平台”上进行驳回。 1个工作日 出具受理通知书或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或进行驳回
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对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3个工作日 出具核准意见或者说明理由
下达许可意见 通知申请人携带审查的纸质材料到窗口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1个工作日 申请人领取《采矿权许可证》

流程图

采矿权变更登记流程图.png

行使内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邹城市司法局 邹城市凤凰山路670号 0537-52130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邹城市人民法院 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0537-5237606、5258707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无
解答 无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邮寄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电话:0537-5357769
    网址:http://jizc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vname=370883000000&isnormal=1&ticket=&gotourl=aHR0cDovL2ppemN6d2Z3LnNkLmdvdi5jbi8=
    电子邮箱:zyjzx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