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基本编码:JN370883GT370115418000
实施编码:11370883004322357P4370115418000
事项版本:71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无 |
办理时间 |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2号窗口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办理结果名称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 数量限制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邮寄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电话:0537-5350093 网址:http://jizc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电子邮箱:zyjzxjd@163.com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网络投诉、信件投诉、邮件投诉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植物检疫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3年1月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二条第一款:“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 2、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除检验检疫的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种类入境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 3、引进草种的,申请人在引进并确定种植地点后30天内,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材料,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每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在8个月内核销完; 4、引进除草种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天内,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引进回执(式样见附件3),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政务服务网上下载 | 是 | 无 | 无 |
属于经营性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引种试种苗圃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科研引种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隔离措施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否 | 无 | 无 |
属于展览引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展会批准文件、展览期间的管理措施、展览结束后的处理措施,以及展览区域安全性评定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首次申请引种的和每年第一次申请引种的,申请人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国内首次引种以及国内、省内首次引种国家和地区的,为便于及时准确进行审批,申请人可提供拟引进种类在原产地的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的材料;在首次引种隔离试种期满后,申请人应当提交首次引种的疫情监测情况的材料。隔离试种成功后,申请人方可再次引进同一种类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属于濒危物种的需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证明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收件 | 接收、登记、编号、出具凭证 | 即时办理 | 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
受理 | 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 | 即时办结 |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机打印。 |
审查 | 相关技术人员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检疫,并写出勘查意见 | 即时办结 | 写出勘查意见 |
审批决定 | 发现检疫对象当场或到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达到要求后再办理《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的,窗口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 即时办结 | 经检疫合格的,窗口核发《植物检疫证书》 |
决定书送达 | 通知申请人到邹城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不能领取的邮寄送达。 | 即时办结 | 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者邮寄送达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依据《植物检疫要求书》对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的植物检疫样本,由两名以上具有植物检疫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抽检,根据抽检结果来决定是否签发检疫证书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邹城市司法局 | 邹城市凤凰山路670号 | 0537-52130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邹城市普阳山路996号 | 0535-5237606、5258707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无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邮寄地址:邹城市平阳东路2777号钜鑫大厦南面裙带楼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
电话:0537-5350093
网址:http://jizczwfw.sd.gov.cn/jnzwdt/epointzwmhwz/pages/default/index
电子邮箱:zyjzxjd@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