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编制而成本报告。
本报告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部分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告全文可同时在“邹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查阅。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邹城市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邹城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统一部署安排,结合邹城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大力推进重点工作、“放管服”改革、“双随机一公开”、决策部署等信息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特点,对涉及包括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管理、社区矫正等在内的工作动态进行了公开。2020年全年,邹城市司法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41条,公开司法行政工作动态信息、通知公告等71条,“邹城普法”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101条。
(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局长办公会、党组会专门组织学习《条例》内容,进一步提升党员领导干部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组织开展市司法局“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班”,对《条例》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学习,全面提升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业务水平。二是拓宽阵地,加强宣传。我局在单位网站栏目更新发布了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内容,要求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并落实到工作实践;及时将修订的《条例》打印本发放至每个科室(中心),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三是对标对表,抓好落实。按要求对政务公开重点工作进行分解,明确相关科室(中心)职责;及时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办理工作,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办理;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信息公开质量,确保新《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基础内容公开情况。通过邹城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机构职能信息3条,部门文件信息1条,政策解读3条;细化财政信息公开,按照上级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了2020年度部门预算(含“三公”经费)和2019年度部门决算;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2020年我单位未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根据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等业务内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年内未发生突发事件舆情案件。
2.本部门业务领域信息公开情况。(1)推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开。认真做好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印发了《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本年度共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决定继续有效的18件,需要修订完善的1件;共清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5件,决定继续有效15件,并以市政府的名义面向社会公布。(2)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持高质量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地落细。在政府门户网站开通“行政执法公示”专栏,统一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了公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持续规范证明事项,强化证明事项动态监督管理。2020年清理规范工作中,共保留市直部门证明事项114项,取消证明事项66项。以上清单均在市政府网站专栏进行了公示。积极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市级示范点建设,经梳理我市共有证明告知承诺事项17项,经市级审核确认并全部公示。(3)做好重要政策措施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相关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解读人”职责,主动引导预期。(4)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邹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方便群众查询的原则,认真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本着对拟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严格把关,确保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原则下积极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0年市司法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答复。
(四)政府信息管理
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做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优化制发公文的公开审批程序,健全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和发布台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依法审查。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公开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做好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年内未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1 | 0 | 0 | 0 | 0 | 0 | 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虽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度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不够细化;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具体,公开方式单一化、陈旧化;公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需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下步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一)加大对《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重要政策解读和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提高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读性和权威性,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限、程序、监督和运行机制等进一步规范,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档次和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必要的经费、设备等工作条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设。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邹城市司法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邹城市司法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doc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邹城市司法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