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邹城市郭里镇编制的200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和收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报告后附相关的统计表。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邹城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下载本报告的电子版。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郭里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5630001。
一、概 述
根据《条例》要求,2008年5月1日起本单位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专门配备了2名全职工作人员,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2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1个电子阅览室和1个公共查阅点。截至2009年底,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我镇2009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切实加大公开力度,不断规范我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并取得了新的成效。2009年,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督查指导,我镇高度重视,成立了由镇长担任组长,宣传委员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党政办主任兼任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年初我镇落实了年度工作计划并且制定了岗位职责。各科室由科长指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文件的报送工作。
二、加强宣传,强化认识。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体机关干部上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了整个郭里镇的形象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及业务水平,镇领导多次召开会议,针对郭里镇信息公开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部署,要求全体机关干部提高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把日常工作同信息公开紧密结合,并且多次组织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业务培训,确保了信息公开在我镇落到实处。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落实在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资料收集、编制录入,做到及时、规范编报,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及时录入,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为了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认真分阶段组织实施。一是及时完成清理编制工作。依法全面清理收集本部门信息,将梳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科室,在梳理过程中,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属于应当公开的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口按时完成信息搜集整理工作。二是认真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按统一格式和标准,编制公开信息,整理成册。由科室科长审核后再经过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后由科室信息员上报到档案室,再由专职人员进行录入,为了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专门装配了专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四、完善工作机制,增强信息公开建设
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施行是依法执行信息公开的有力保证,我镇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建全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长期的动态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公开情况。
本单位2009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5条,其中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法规文件类信息11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6.9%;业务动态类信息5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83.1%。
主要内容有:惠民政策、业务动态等。
(二)公开形式。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单位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下面几项工作。
1、互联网
在郭里镇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设立“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内容。
2、公共查阅点
设立了2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并开辟了1个电子阅览室和1个公共查阅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本单位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申请情况。
本单位2009年度本单位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实施准备工作已经启动。该办法施行前,本单位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等服务。
四、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09年,无针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案件和举报。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政务公开条例》自实施以来,我镇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从运行的实际效果看,并没有群众查询,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以备群众查询,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到实处。
郭里镇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