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0-20463 | 分 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05 |
文 号 | 邹政办字〔2020〕41号ZCDR-2023-0020003 | 废止日期 | 2028-08-31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镇驻地、工矿企业、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收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物业费中的垃圾收集、保洁费用和从小区到生活垃圾中转设施的垃圾运输费用)。
第五条 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业户、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负责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委托有关单位代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各镇街、燃气企业、自来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协助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向该单位直接收取。
(三)城镇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物业公司的由物业公司代收,无物业公司的由居民所在社区居委会代收。
(四)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通运输管理服务部门协助收取。
(五)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等服务场所,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批发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较高公信力的社区管理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代收。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常住人口按每户每月5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其上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人数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旅店业(包括宾馆、培训中心、旅馆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洗浴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美容、美发、健身、物流、快递、教育培训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六)服装、百货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百货等批发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第九条 经核实属于低保户、特困户的城市居民、残疾人以及敬老院、福利院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它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核实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使用合法票据,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按季度收取,也可年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和有关代收部门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费用的,由市、镇(街道)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所需户数、人数、营业面积、床位数、营运车辆信息等,为收费工作提供收费基数支撑。
第十五条 缴费义务人应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由市市容环境维护中心按照标准确定缴费金额,下达收取通知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通知书,自送达缴费义务人之日起生效,缴费义务人应自收到收取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38条规定进行处理。对自然人不按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照《济宁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认定为一般失信,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取范围、标准进行收取,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各镇街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收费标准后,按济宁市的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WORD版】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x
【PDF版】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 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pdf
【文字解读】《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视频解读】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