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效力,本着“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着眼当前,服从长远”的基本原则,合理引导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依法有序进行,实现城区居民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日常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东起东外环路,南至岚济路,西起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上居民危险房屋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房屋不适用本办法:1、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2、政府征收范围内的;3、属于文物保护的;4、司法查封的;5、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改造标准
第四条 危险房屋系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需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的房屋。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A级、B级的,可进行维修加固,不得拆除重建;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级、D级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的改造意见、规划条件实施改造。
第五条 新建房屋主房层数应与原房屋证载层数保持一致,新建主房面积不得超过原主房证载面积;因历史原因,土地使用、房屋产权均无登记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产权认定证明。
第六条 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房屋应综合考虑周边四邻采光、通风、层高、通行等基本因素,合理进行施工图设计,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城区危险房屋改造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重建房屋的施工验线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验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配合验线。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改造意见。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翻修改建房屋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危险房屋改造审批意见,配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施工验线,负责城区危险房屋改造日常监督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民危险房屋改造审批及监管工作,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监管工作。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动产登记证明、司法认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危险房屋改造初审。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证查实申请改造危险房屋的土地使用、产权来源等证明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镇街初审意见,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出具建筑工程规划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镇街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审核意见,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窗口申请危险房屋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改造意见。
第十七条 申请人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改造意见、其他证明材料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危险房屋改造规划及施工许可手续(以申请审批表形式)。
第十八条 申请人持危险房屋改造行政审批手续及施工图纸,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签订危房改造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 申请人将审核通过的改造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即可实施改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房屋存有安全隐患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人或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二)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危险房屋改造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提交虚假材料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鉴定报告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对城区范围内所属辖区的集体土地上居民危险房屋改造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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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座落位置 |
| 房屋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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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号(房产证、土地证) | 证载面积 | 房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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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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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意见 | 经鉴定,该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 级。 (公章) 年 月 日 |
申请改造内容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意见 | 经查证,申请改造房屋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 (公章) 房屋面积 平方米。 年 月 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 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同意对申请改造房屋 (公章) 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年 月 日 |
行政审批部门意见 | 经审查,同意该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 公章) 年 月 日 |
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 同意备案。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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