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2-06906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6-06
文        号 邹政发〔2022〕4号ZCDR-2022-0010004 废止日期 2024-07-0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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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铁路、公路两侧、高压线走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库、河道等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对辖区违法建设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逐步实现违法建设清零目标;

(三)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建立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明确网格巡查防控责任人,及时依法处置新增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四)在辖区内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违法建设治理任务。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提供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支持保障,负责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范围内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控制和查处,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督管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交的批后建设项目违规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划审批要求监督建筑施工图纸审查,负责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告知、劝阻住宅小区内的乱搭乱建行为并及时上报有关执法部门;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发生的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非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五)水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查处水库、河道等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消防部门按照法定职权查处占压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许可事项,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对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证明的,不予核发相关证件;

(八)公安机关负责及时依法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执法安全保障;

(九)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违法建设和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住宅的行为。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十)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十一)各部门应建立案件移交制度,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供电服务单位应严格审核报装申请,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对不能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文件的,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第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条  违法建设一经查证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24小时内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有关职能部门之间查处违法建设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确定管辖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  违法收入、罚款基数的确定,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联合联动机制。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占压道路红线、侵占绿化用地、影响公众利益等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  建立违法建设备案通报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违法建设日报告制度,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设向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违法建设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馈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逐级签订防违治违目标责任书,将新增违建发现查处、存量违建处置、转办件办结情况、执法案卷制作、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纳入责任目标。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6日。

【WORD版】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docx

【PDF版】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pdf

【图文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音频解读】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主要负责人】《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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