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2-02656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7-15
文        号 邹政办字〔2022〕25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失效
【已失效】【政策】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2022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15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2022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2022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散煤治理工作,根据《济宁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十条工作线(2022 版)的通知》(济污防指办发〔2022〕9 号)和济宁市能源行业环保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散煤治理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散煤治理措施,提升散煤质量,减少散煤需求,杜绝劣质散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秋冬季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使辖区内生产、加工烟煤块煤和域外劣质散煤输入得到有效控制,散煤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较大改善,禁燃区内存量散煤和禁燃区外存量劣质散煤得到彻底清理,“双替代”清洁取暖和清洁煤取暖得到切实保障,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力遏制。基本做到禁燃区内“无煤化”、禁燃区外散煤“清洁化”。

三、主要任务

(一)做好劣质散煤源头管控工作

1.严控烟煤块煤流入民用市场。强化辖区煤矿和经营性储煤场源头管控,严禁煤矿企业和经营性储煤场生产、加工民用烟煤块煤销售给散煤经营企业、散煤销售点、流动商贩和散煤用户。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

2.严控域外劣质散煤进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在边界卡口、执法检查站点治超检查时,对发现外来运输车辆所载散煤无质检报告和随货同行单的,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做好散煤质量检测工作

根据济宁市能源局要求,市场销售、政府推广、居民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或《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蜂窝煤1号”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散煤质量的监督抽查,委托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散煤质量进行检验,对不合格的散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三)做好散煤市场整治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散煤市场整治行动。9月底前,全部取消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点,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散煤销售点,规范整治禁燃区外散煤销售点,开展散煤销售点存量劣质散煤清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在禁燃区外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镇街

(四)做好禁燃区内散煤清理工作

严格落实《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要求,在邹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电、气代煤)覆盖的农村区域等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在内的高污染燃料。各镇街要全面排查禁燃区内散煤存量,制定散煤清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散煤清理工作,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散煤清理任务。清理后的散煤要妥善处置,不得再进入民用市场。

责任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

(五)做好禁燃区外劣质散煤置换工作

禁燃区外禁止燃用劣质散煤。各镇街要全面排查禁燃区外劣质散煤存量,制定劣质散煤置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劣质散煤置换工作,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劣质散煤置换任务。置换后的劣质散煤要妥善处置,不得再进入民用市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

(六)做好清洁煤推广工作

在集中供暖和“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及新能源取暖覆盖不到的区域,推广清洁煤取暖方式,强化清洁煤供应保障。7月,市级层面制定2022年清洁煤推广工作方案,各镇街相继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清洁煤配送企业,落实清洁煤源,开展清洁煤认购配送,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清洁煤配送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镇街

(七)做好散煤燃用执法检查工作

综合运用网格员巡查、无人机飞检、红外遥感监测、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大对燃用散煤污染行为的监管,严防禁燃区内散煤复烧和禁燃区外劣质散煤燃烧。对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和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是散煤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各镇街是散煤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完善散煤治理责任包保体系,制定责任清单,做到“全覆盖、无盲区、零死角”,确保不销售、不使用劣质散煤。

(三)加大政策扶持。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散煤治理工作顺利进行。重点保障清洁取暖改造、清洁煤推广、散煤清理置换、散煤质量检测等资金费用及时拨付,杜绝违规挪用。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散煤治理有关政策要求,遵守相关禁燃、禁用规定,营造全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执法监管。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散煤运输、销售、燃用等环节的监管,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和走街串户、游击兜售、电话销售劣质散煤等违法行为。

(六)严格督导考核。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散煤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办法,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进行检查考核,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将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与最终工作实效挂钩,把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镇街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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