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2-06568 | 分 类 | 其他解读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文 号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一、为什么要做好散煤治理?
根据济宁市秋冬季PM2.5来源解析结果,民用散煤对PM2.5的贡献率达到了17%,是重污染天气的主要成因。为进一步落实通济宁市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散煤管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进一步做好散煤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
二、散煤治理实现什么样的工作目标?
通过治理使辖区内生产、加工烟煤块煤和域外劣质散煤输入得到控制,散煤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改善,禁燃区内存量散煤和禁燃区外存量劣质散煤得到彻底清理,“双替代”清洁取暖和清洁煤取暖得到切实保障,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力遏制。
三、散煤治理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根据散煤治理工作实际,明确七个方面工作任务,分别为:
(一)劣质散煤源头管控
主要包括:
1.严控烟煤块煤流入民用市场。严禁煤矿企业和经营性储煤场生产、加工民用烟煤块煤销售给散煤经营企业、散煤销售点、流动商贩和散煤用户。
2.严控域外劣质散煤进入我市。外来运输车辆所载散煤需有质检报告和随货同行单。
(二)散煤质量检测
市场销售、政府推广、居民使用的煤炭应符合《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或《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34170-2017)“型煤1号”“蜂窝煤1号”标准要求。
(三)散煤市场整治
开展散煤市场整治行动,9月底前,全部取消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点,清理取缔无照经营散煤销售点,规范整治禁燃区外散煤销售点,开展散煤销售点存量劣质散煤清理工作。
(四)禁燃区内散煤清理
在邹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电、气代煤)覆盖的农村区域等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在内的高污染燃料。各镇街全面排查禁燃区内散煤存量,制定散煤清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散煤清理工作,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散煤清理任务。
(五)禁燃区外劣质散煤置换
禁燃区外禁止燃用劣质散煤。全面排查禁燃区外劣质散煤存量,制定劣质散煤置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劣质散煤置换工作,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劣质散煤置换任务。
(六)清洁煤推广
各镇街确定清洁煤配送企业,落实清洁煤源,开展清洁煤认购配送工作,10月底前全面完成配送任务。
(七)散煤燃用执法检查
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大对燃用散煤污染行为的监管,严防禁燃区内散煤复烧和禁燃区外劣质散煤燃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