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3-20631 分        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11-30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3-11-30 发布日期:2023-11-3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1、文件清理的背景和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根据工作需要,近期市政府对部分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二、文件清理的依据

《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

三、文件清理的范围

1、《关于进一步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邹政办发〔2021〕3号

2、《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邹政办发〔2021〕8号

3、《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邹政办字〔2020〕31号

4、《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赋能乡村产业振兴加快“按揭农业”试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邹政办字〔2021〕24号

四、文件清理的标准

(一)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其他文件等不一致的;

2.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其他文件等已废止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涵盖、代替的;

4.主要内容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5.主要内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市场、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内容的;

6.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公开发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内容不符,不符合投资审批、收费、职业资格、商事制度改革等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或者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不适应优化营商环境,加重企业负担、束缚企业自主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阻碍市场潜力发挥、阻碍创业创新和新动能加快成长的;

7.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宣布失效:

1.主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其他文件等已经失效的;

2.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适用期或有效期已满的;

4.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三)文件仍需继续执行,但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同上位法或者上级文件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应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不存在需要废止、失效、修改情形的,继续有效。

五、文件清理的结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了《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邹政发〔2023〕8号),决定废止4件市政府文件。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政策原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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