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3-02112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4-26
文        号 邹政字〔2023〕13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政策】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4-2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策部署,按照“党政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城区先行、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扎实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规范市民养犬行为,逐步提高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重点区域

根据《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我市东起京台高速沿尚崇线向西至礼义路,礼义路向西接邾国大道,邾国大道向北接尚义路,尚义路向西接西外环路;西外环路向南接邾国大道;邾国大道向东至太平东路交汇处,交汇处向东至西苇水库环湖路;西苇水库环湖路向东至仁政路、崇义路交汇处,交汇处向东接京台高速(包括万佳阳光城、东丽花园、孟子湖新区)以内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广泛进行宣传,把握舆情导向,做好舆情监测,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舆论氛围。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

(三)市教育体育局: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带动家长依法文明养犬。

(四)市公安局:负责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设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五)市民政局:做好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的监管管理工作。

(六)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疑,指导养犬管理相关公告、通告发布等工作;将《条例》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做好普法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养犬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九)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和违法进入行为查处工作;负责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查处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犬只禁入、禁止乘坐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协调出租车车载LED屏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犬只诊疗机构监管、犬尸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犬只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工作;执行《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星级酒店等管理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三)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经营、营利性诊疗机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社会治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社区网格员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管理的场所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十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条例》组织实施工作。在重点管理区,配合有关部门布建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购置智能犬牌、电子芯片及检查执法等设备;做好犬只登记、管理有关工作;设立运营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组建流浪犬、无主犬专业捕捉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等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工作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规范治理三个阶段进行,随后转入常态化管理。(以下所列任务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养犬重点管理区工作)

(一)筹备宣传阶段(4月26日至5月10日)

1.建设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市公安局牵头建设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2.公布《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3.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依托有资质的宠物诊疗机构布设若干处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承担流浪、无主、送交和扣押犬只的留检、收容、领养任务。由犬只留检场所组建犬只捕捉专业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担流浪、无主犬只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并报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印发《邹城市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开展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发动。针对12345养犬管理热线投诉、举报等情况,各职能部门分头办理、逐一答复,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公安机关组建专管队伍。市公安局明确相关内部机构承担养犬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集中登记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

养犬重点管理区设定的“一站式”服务点全部启用,手机 APP、微信公众号开通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犬只,书面告知或者网络提示养犬人不予登记原因及补办事项;审核通过的犬只,由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发放智能犬牌,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各服务点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规范治理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全市组织开展养犬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对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广场、绿地、公园、小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对市民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门治理,重点解决,逐一反馈;集中开展没收无证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全面加强指导、督导力度;新闻媒体要曝光一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纵深开展。(责任单位: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条例》是建设法治济宁、法治邹城的具体举措,是养犬管理工作迈向法治轨道的崭新起点,是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养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镇街主要负责人是《条例》实施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突出重点,精心实施,把养犬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法治引领作用,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导向,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养犬管理运行模式、协调保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要强化属地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发挥镇街、村居的群众工作优势,全面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度,促进我市养犬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

(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原则,加大登记、处罚力度,落实管理措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考评考核。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确保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管理目标。

(四)讲究策略方法,严格执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牢牢抓住登记签注和严格执法两条主线,以全面登记签注推动严格执法,以严格执法促进免疫登记,将两者有机结合、相互推进,确保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件:邹城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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