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3-11584 分        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15
文        号 邹政发〔2023〕5号 废止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扫除无效制度障碍,释放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19〕2号)(ZCDR-2019-0020002)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条“应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修改为“应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发表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

(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2;

(三)有效期不变。

二、对《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办字〔2020〕41号)(ZCDR-2022-0020002)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

(二)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3;

(三)有效期调整为2028年8月31日。

三、对《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邹政办发〔2021〕6号)(ZCDR-2021-0020001)作出修改:

(一)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3-0020004;

(二)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0月22日。

四、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将《邹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邹政发〔2021〕11号)(ZCDR-2021-0010001)列为完善修订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调整为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完成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届时自然失效。

 

附件:1.修改后的《邹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doc

           2.修改后的《邹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doc

           3.修改后的《邹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doc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邹政发〔2023〕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

【PDF版】邹政发〔2023〕5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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