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4-08651 分        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02-28
文        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管理科科长 洪长全

《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为加强本市停车设施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办法,对规范我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实际保有量已突破30万辆。在主城区范围内,配建停车位严重不足,停车难的问题日益凸显。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停车设施缺乏监督管理与有效的统筹协调,导致部分路段停车设施大量闲置,停车泊位使用效率低。停车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了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停车矛盾的解决,以及由此引发管理上的难题,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6条,主要包括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车设施管理、停车行为管理、附则五个部分。针对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停放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明确界定停车设施概念和定义,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完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和停车场设置程序,优化停车管理秩序,构建停车设施联网管理,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全过程、全周期的行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完善停车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全市停车设施监管专业化、停车秩序管理规范化。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停车设施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则。

(二)关于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一是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市人民政府统筹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各镇街应当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是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适时评估调整。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本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根据不同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配建指标,并根据交通发展变化适时评估调整。

三是强调了配建停车设施“四同步”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济宁市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并纳入联合验收。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是明确公共停车场的设置规范,按照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消防、通风、照明、排水、通讯等设施设备,及其他规范。

五是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资源,解决停车问题。政府储备土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待建土地、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三)关于停车设施管理

一是明确公共停车场经营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所有权人自行经营管理或者委托经营管理。

二是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前,应向市综合执法局备案,报送有关材料。

三是推动停车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规范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的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使用市税务局统一监制的发票等。

(四)关于停车行为管理

规范停车行为,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学生的机动车,应当在学生上下学时段,按照规定有序停车,即停即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政策解读: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管理科

联系方式:0537-5290111

政策原文:【政策】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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