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83004235149C/2025-02692 | 分 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文 号 | 邹政发〔2025〕4号 | 废止日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以及《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3〕54号)等有关规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对《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邹政办发〔2022〕4号)(ZCDR-2022-0020003)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一章第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效力,”;增加第二条、第三条,增加内容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房屋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将第二章第三条“司法查封的”修改为“已被司法查封的”;
(三)将第三章第四条修改为“危险房屋改造标准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等级确定。”;将第六条“合理进行施工图设计,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依据本办法实施危险房屋改造”修改为“合理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应标明长、宽、层高、平顶或起尖顶等内容,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依据本办法实施危险房屋改造”;
(四)将第四章第七条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区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城区范围内申请改造房屋相关信息及施工核验工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危险房屋改造审批意见,负责城区危险房屋改造过程中的日常监督监管,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施工核验工作。”;将第九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居民危险房屋改造初审、监管及组织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重建房屋的施工核验工作;负责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民危险房屋改造审批、监管工作;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日常监督监管工作。”;
(五)将第五章第十四条“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改造意见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危险房屋改造施工许可手续”修改为“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的改造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危险房屋改造施工许可手续”;第十六条增加“对于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人。”;
(六)删除第六章法律责任;
(七)统一登记号调整为ZCDR-2025-0020001;
(八)有效期调整为2028年7月10日。
二、以上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邹城市城区居民危险房屋改造管理办法.docx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邹政发〔2025〕4号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